
2月3日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1996年9月,田永明因强奸赵某某被发现后持刀报复,被判刑。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后,田永明再次伺机报复赵某某。同年11月13日晚8时许,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,赵某某察觉后逃出家门,田永明持刀追赶。村民刘铭富见状上前阻拦,田永明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死亡。随后,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,导致赵某某轻伤。作案后,田永明长期潜逃,直至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。
2022年11月,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田永明上诉后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”的终审裁定。因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,量刑明显不当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。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,田永明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,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,再次行凶杀人,致一人死亡、一人轻伤。其主观恶性极深,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,且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定罪准确,但适用法律错误,量刑明显不当,应予纠正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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